8月16日,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监管资质:**选择受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的平台,确保其合法合规。
《办法》指出,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确立了依法合规等五大原则,强调金融机构应当深化合规文化建设,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等,这对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有积极作用。
确立五大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深化合规文化建设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定义和监管主体等。
具体来看,《办法》确立了依法合规、全面覆盖、独立权威、权责清晰、务实高效等五大原则。
《办法》强调,金融机构应当深化合规文化建设,确立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明确合规是全体员工共同的责任,营造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文化氛围,促进金融机构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有效互动。
应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
《办法》第二部分是合规管理职责。该部分分三节分别明确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以及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的核心功能,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强化业务条线的主体责任、合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内部审计的监督责任,做到有机统筹、有效衔接。
《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办法》也提出,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负责人、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由金融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的,不受《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许可。
在工作职责上,《办法》强调,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金融机构的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金融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除外。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总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条件的其他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设立足够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
而针对业务规模较小、员工总数较少,确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条件的,《办法》要求,应当由上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代为履行该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
确立合规管理保障、监管措施等
《办法》第三部分确立了合规管理保障,完善了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通过合规人员的专业性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等履职保障。
《办法》第四部分确立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加大惩戒力度。
《办法》还指出,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合规管理报告。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首席合规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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